關於我們 學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  
     
  第一條: 本會定名為中華林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。)
  
  第二條: 本會以聯絡林業同志遵從憲法、研究林業促進林業發展、保育森林資源為宗旨。
  
  第三條: 本會設總會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,各省(市)、縣(市)、得設立分支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 
     
第二章 任務  
     
  第四條: 本會任務如下:
(一) 調查研究國內外有關林學與林業及聯繫與合作問題。
(二) 建議及促進林業建設。
(三) 刊行林業書報、設立圖書館、舉行林業學術演講及林業展覽。
(四) 獎勵林業學術、協助會員研究林學並加強其事業之聯繫。
(五) 接受公私委託研究設計及解答林業技術問題。設置林業服務中心,不以營利為目的。
(六) 協助會員介紹職業。
(七) 舉辦林業觀摩考察。
(八) 其他有關林學與林業事項。
     
第三章 會員  
     
  第五條: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(一) 個人會員:凡有志於從事林學研究及林業實務工作者,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志願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,均得為會員。會員除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外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佰元(學生減半)。凡本會會員一次繳納會費新台幣參仟元以上者,得為本會終身會員。
(二) 團體會員:凡與林業及林學有關之機關團體贊成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者,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除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。
(三) 贊助會員:凡一次捐助本會在新台幣伍萬元以上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事業者,得由理事會推薦為贊助會員。
(四) 名譽會員:凡國內外具有學識與資望確能協助本會發展者,或對於林業著有等別功績者,推為名譽會員,但預由理事會或會員二十人以上之提出,經會員大會通過。 
  
  第六條: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:
(一)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(二)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但團體會員無被選舉權。
(三) 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。
(四)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
(五) 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  
  第七條: 本會之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。
(二)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(三)繳納會費。
  
  第八條: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決議案或損害本會名譽,得由理事會予警告、除名等處分,唯除名處分應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之。
  
     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  
     
  第九條: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  
  第十條: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之任務如下:
(一)選舉理監事及罷免理監事。
(二)討論會務決定進行方針。
(三)修正會章。
(四)審查預、決算。
(五)宣讀及討論學術論文。
(六)其他重要事項。
  
  第十一條: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,候補理事七人;監事七人,候補監事三人,事會及監事會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  
  第十二條: 理監事之選舉除在會員大會辦理外,必要時得以通訊方式為之。
  
  第十三條: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對外代表本會。
(二)審定會員資格。
(三)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(四)召集會員大會。
(五)擬訂計劃並辦理第四條列舉各事項。
(六)籌措經費編製預、決算。
  
  第十四條: 理事互推常務理事七人。其職權如下:
(一)代理理事會。
(二)執行理事會決議案。
(三)召集理事會。
(四)處理日常事務。
  
  第十五條: 本會為便於會務之推進,得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理事長一人,對外代表本會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  
  第十六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。
(二)稽核本會會務之財務。
(三)監察會員履行義務。
  
  第十七條: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推之。其職權如下:
(一)代表監事會。
(二)召集監事會。
  
  第十八條: 理事或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各別依次遞補足額至原任任期為止。
  
  第十九條: 理事會為便於推進會務得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、秘書、組長、專員、組員、辦事員、雇員若干人;由理事會決議聘任之。秘書長秉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會意旨處理會務,由秘書、組長、專員、辦事員等分組協助之。
  
  第二十條: 本會為事實上之需要,得由理事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,就全體會員中推定之。
  
     
第五章 會議  
     
  第二十一條: 本會會員大會或年會每年舉行一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  
  第二十二條: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。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上項會議,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。
  
     
第六章 經費  
     
  第二十三條: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個人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(二)團體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(三)贊助會員之捐款。
(四)關係機關或團體之補助費。
(五)其他捐款及收益。
  
  第二十四條: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予以停權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(一) 未繳會費,經二次催告,限期補繳而後證明地址無誤,已逾補繳期限者。
(二) 連續二年會員大會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他人出席者。凡會員逾期不繳會費者,停寄本會出版之任何刊物。
  
第七章 附則  
     
  第二十五條: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  
  第二十六條: 本會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于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  
  第二十七條: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提出修正意見,或經會員十人以之簽署提出修正意見,交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。
  
  第二十八條: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聯絡地址:600355嘉義市鹿寮里學府路300號(國立嘉義大學森林館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) 聯絡電話:05-2717512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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